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火葬区制造、运输、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