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火葬区制造、运输、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