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路、繁华商业区、国家机关、部队、学校附近和城市进出口道路两侧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