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殡葬服务业实行统一管理。从事殡葬用品制造、经营和殡仪服务等殡葬服务业务的,必须经市、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葬服务业务。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