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支付丧葬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费用时,必须凭殡仪馆或市、自治县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无火化证明的一律不得支付。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