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自治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殡葬管理。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物价、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