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相关的优惠措施:(一)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二)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者主要设施用途的;(三)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五)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