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停止相关的优惠措施:

(一)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

(二)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者主要设施用途的;

(三)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