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入住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入住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暂停服务或者终止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