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