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履行变更和终止手续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