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和终止手续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