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照料护理等级;
(五)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六)服务期限和地点;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暂停服务的情形以及安置义务;
(九)终止的情形以及安置义务;
(十)意外伤害责任认定;
(十一)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省民政部门应当提供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参照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