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入住老年人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