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入住老年人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