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等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鼓励养老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