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保证其配备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条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