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