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丝史迹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