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