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对海丝史迹进行评定,并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市人民政府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