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对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可以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