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开放第二十四条有效海丝史迹的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则。发展海丝旅游服务、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