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查、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日常保护记录档案和应急预案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