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开放第二十五条有效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观范围、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鼓励采用先进、合理的手段展示海丝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鼓励向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海丝史迹。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