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观范围、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鼓励采用先进、合理的手段展示海丝史迹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鼓励向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海丝史迹。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