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海丝史迹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

(四)违法排放污染物;

(五)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六)其他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