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丝史迹保护区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海丝史迹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四)违法排放污染物;(五)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六)其他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