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非国有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有损毁危险的海丝史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未能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换或者购买。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