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海丝史迹的修缮、保养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拆除;
(二)负责海丝史迹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有关用火用电管理规定,落实防盗、防自然损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海丝史迹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排除险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