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履行指导监督职责。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有的海丝史迹,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非国有的海丝史迹,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没有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确的海丝史迹,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四)海丝史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主管部门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