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抢救、收集和保护与海丝史迹相关的可移动文物,并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根据需求设置专题博物馆进行收藏、保护和展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