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拆迁;对保护规划实施前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整改、拆迁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