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五)使用非法票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