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

(五)使用非法票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