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影响水质安全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