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五节 保修使用第五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权人对建设工程使用安全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建设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和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