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十五条有效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