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