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十三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