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十二条有效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