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四十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