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