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三十六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