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未设立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各级青年志愿协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依法设立志愿服务队(站),也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联合会、青年志愿协会的团体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