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和其他管理规定,维护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二)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工作;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任务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