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州、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与当地水资源及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