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