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环境影响评价,按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