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向河流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