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向河流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