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工程和水文监测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