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害堤防安全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