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害堤防安全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