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水资源和湿地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水环境污染。

禁止在河流、水库、泉眼、水井、进水口、水渠等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弃置生活垃圾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液体。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