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级人民政当报经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