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综合利用水资源。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