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