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相邻两侧重大项目建设和规划管理等事宜进行磋商、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